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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3-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5月4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4人,亲自出席的董事11人,委托出席的董事3人,其中副董事长李双友委托董事长孙卫出席并表决,董事李健平委托董事徐平出席并表决,董事王超委托董事滕卫恒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孙卫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董事滕卫恒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并担任董事会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3-030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公司一楼报告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孙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公司副董事长李双友,董事李健平、王超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夏爱东,监事王斌、石青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邓炳超出席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问(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锋、刘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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