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72,0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7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3人,代表股份1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91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010,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910%;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鲁莎莎律师、聂昕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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