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星期三)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3年5月11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93,741,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32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82,793,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39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48,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2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8,804,90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9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856,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71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0,948,1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9281%。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管报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报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739,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80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反对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律师和刘永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2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何氏眼科”)分别于2023年3月23日、2023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股东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信基金”)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累计不超过 6,772,69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4.2858%。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不超过 2,257,5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286%,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 1,128,78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7143%;以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不超过 4,515,1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8572%,且
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 2,257,5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4286%。股东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鹏信基金”)为美信基金的一致行动人计划减持累计不超过 2,708,89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7142%。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不超过 902,9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714%,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451,482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857%;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总量不超过1,805,9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428%,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总数不超过 902,964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714%。具体内容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近日收到美信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鹏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告知函》,获悉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告知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上述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权益分派取得的股份。
注:(1)鹏信基金在上述减持期间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451,553股,超过预披露中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减持股份总数71股。原因为卖出交易量的基础单位是一手(100股),导致超过不足100股尾差造成,但未超过鹏信基金减持整体计划总数的股份。鹏信基金与美信基金合计减持的股份数量及比例符合减持相关规定。
(2)鹏信基金于2023年5月16日在减持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导致误增持买入6900股,买入价格为43.05元/股。鹏信基金在此特别承诺:该6900股不会在减持计划结束期内卖出;减持计划期间亦不会再发生误增持或任何增持买入行为;本次误操作不会影响后续的减持计划的实施。
2、减持股份来源: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以及该等股份上市 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3、股东累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上述表格中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在上述股份减持期间,股东美信基金、鹏信基金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东美信基金本次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股东鹏信基金减持情况与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存在部分差异,详见上述“注(1)(2)”。
3、鹏信基金此次误操作不具有主观故意,交易员发现该笔误操作后及时撤销了当日其他已申报但尚未成交的交易,及时向贵司汇报,并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误操作的严重性。今后将会严格按照《证券法》以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东持股变动的规定,谨慎操作,坚决杜绝和防止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4、股东美信基金、鹏信基金本次减持严格遵守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相关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美信基金、鹏信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数量过半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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