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03 证券简称:瑞斯康达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冯雪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630,0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所持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冯雪松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8,683,5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
减持期间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公司股东冯雪松先生发来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关于在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股东冯雪松先生相关承诺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本人减持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后本人仍能保持对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地位。
(2)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
(5)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系冯雪松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该股东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该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一)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二)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冯雪松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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