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三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栾琳女士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4名,代表公司850,049,60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3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831,417,27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882%,其中中小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756,563股股份;(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6人,代表公司18,632,33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8%,其中中小股东共86名,代表公司18,632,332股股份。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693,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29%;反对2,26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8%;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3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8494%;反对2,268,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6988%;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8%。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640,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6%;反对2,289,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弃权119,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79,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5745%;反对2,289,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8082%;弃权119,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173%。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639,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64%;反对2,322,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3%;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978,3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5673%;反对2,322,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9809%;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8%。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806,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2%;反对2,208,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8%;弃权34,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46,1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327%;反对2,208,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3910%;弃权34,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63%。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73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2%;反对2,316,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70,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0413%;反对2,316,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947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671,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2%;反对2,29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010,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7327%;反对2,290,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8155%;弃权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518%。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806,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2%;反对2,240,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4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4327%;反对2,240,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56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8、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844,2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反对2,203,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2%;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83,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6256%;反对2,203,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3636%;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769,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7%;反对2,27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0%;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108,4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8.2383%;反对2,27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7509%;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847,962,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5%;反对2,08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3%;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30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2367%;反对2,084,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7525%;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浩、鲁蓉蓉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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