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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36      证券简称:飞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耀志。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763.66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626%。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26.750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6.9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7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8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6.91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31%。

  9.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董事孙耀志、孙耀忠、孙锋、李明黎、张明华、梁中华、李培才、孙玉福、方拥军,监事摆向荣、王宇、李永泉,董事会秘书谢国楼,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库伟明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李培才、孙玉福和方拥军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4.5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涌金司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4.5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本提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763.5305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4.58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9%;反对0.03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弃权0.1000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9%。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22年12月31日总股本500,711,8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

  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现金分红比例进行调整。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黄辉律师、库伟明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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