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以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于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邢修青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同意在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蔷女士、龙旭东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6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44,000份;同时,因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良好(B):90>个人考评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董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并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8,136份。本次董事会拟累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总数为252,136份。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蔷女士、龙旭东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156名激励对象于第一个可行权期内共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董事孙晓蔷女士、龙旭东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6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6日以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送出,并于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在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赵红婵女士主持会议,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本次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的原因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除因离职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未授予的60.6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已失效。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由和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82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33,993,06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9,979,110.61元人民币(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综上,公司将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对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17.08-1.282=15.798元/份;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在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将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一致,调整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8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未授予的60.6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已失效。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1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244,000份将予以注销;同时,因8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良好(B):90>个人考评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8,136份。
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252,136份,占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4,889,700份的5.1565%,占截至披露日公司总股本233,993,066股的0.1078%。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全体股东。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评价结果的原因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921%,行权价格为17.08元/份(公司将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3.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发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2.2022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7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权日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6.2022年6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172人,首次授予登记数量为488.97万份。
7.2023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未授予的60.67万份股票期权预留部分已失效。
8.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同意公司注销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2,136份;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85,574份;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行权所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30%。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2年5月18日,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于2023年5月17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规定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行权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一)授权日至授权登记完成日之间的差异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议案》,激励对象龙旭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继续任公司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增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同时,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于授权登记完成前离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74名调整为172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89.33万份调整为488.97万份,预留权益总数保持不变。
(二)权益分派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的说明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82元(含税)。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将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授权登记完成后激励对象调整及股票期权注销情况的说明
因16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获授予的股票期权244,000份将予以注销;同时,因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评价标准为良好(B):90>个人考评结果≥80,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8,136份。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共计252,136份。
经上述调整,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由172人调整为156人。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期权简称:鸿合JLC1。
3.期权代码:037251。
4.行权价格:17.08元/份。(公司将在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17.08元/份调整为15.798元/份)
5.行权模式:自主行权模式。
6.行权安排: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7日期间的交易日(包含首尾两日,实际行权开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但不早于2023年5月19日,届时将另行公告),其中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7. 可行权数量:1,385,574份,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921%,具体情况如下:
注:①以上激励对象剔除已离职人员;②因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可行权系数为80%,公司拟注销其获授但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8,136份;③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尚需经有关机构办理手续完毕后方可自主行权;④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六、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1.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2.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采用公司代扣代缴的方式。
七、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八、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假设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385,574份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233,993,066股增加至235,378,640股。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事项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三)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九、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述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除因离职等原因而不再满足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条件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自主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规定,且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事项。
十、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要求。
除因离职等原因丧失激励对象资格而不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的人员外,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资格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5)、《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修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41,279,3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37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476,0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7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03,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53,3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4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50,1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3,803,2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54%。
8、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修青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2.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3.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4.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议案5.00 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6.00 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7.00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8.00 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9.00 审议《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00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涉及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1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及后续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减持计划期限届满: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鹰发集团”)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在减持计划期限内累计减持832.0196万股,占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的3.55574%。
2、后续减持计划:公司股东鹰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37.9362万股(占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的1.44421%)。基于实现投资回报,鹰发集团拟继续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37.9362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的1.44421%。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将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股东鹰发集团出具的《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拟继续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一)股东本次减持股份情况
注:上述数据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三)本次减持其他相关说明
1、鹰发集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鹰发集团本次股份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本次减持公司股份总数未超过减持计划中约定的减持股数。
3、鹰发集团严格遵守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鹰发集团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股东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情况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实现投资回报。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拟计划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337.9362万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截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总股本的1.44421%。(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将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数的2%。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鹰发集团在《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各项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在减持时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不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通过增资或受让所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距离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超过12个月的,自发行人该次股份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鹰发集团的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没有发生违反该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鹰发集团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鹰发集团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敦促鹰发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鹰发集团出具的《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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