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1 证券简称:卓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6号),详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卓未龙,男,1977年2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姚群英,女,1967年4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胡愚,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王志宏,男,1966年8月出生,时任卓锦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卓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相关资料、财务资料及业务单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卓锦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卓未龙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姚群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愚、王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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