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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3-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华宝新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内容:

  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83元(含税),共计派发199,968,000.00元,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股份,共计转增28,8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4,800,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并将遵循“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

  2、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自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 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距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6,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8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74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4.16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2.08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为96,000,000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124,800,000股。

  三、 权益分派日期

  1、 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5日;

  2、 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6日;

  3、 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23年5月26日。

  四、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5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权益分派方法

  1、 本次所转股于2023年5月26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 股份性质为首发前限售股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具体股东如下: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5月18日至登记日:2023年5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23年5月26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八、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最新总股本124,8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2.2971元;

  2、关于减持股票价格限制的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关股东、间接持股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作出相应调整。

  九、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城北站壹号39层

  咨询联系人:王秋蓉、肖雅文

  咨询电话:0755-21013327

  传真电话:0755-29017110

  十、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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