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3-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部分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5月25日和5月28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A股股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0)、《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3)和《关于回购部分A股股票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24)。
截止2023年5月19日,公司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期限已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A股股份的实施情况
1、2022年6月1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股份(A股股份),回购股份数量7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6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2.90元/股,最低成交价人民币12.6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9,958,283.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2年6月2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25)。后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规定,自2022年7月起,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均及时对外披露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上述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截止2023年5月19日,公司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数量5,874,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00%,其中,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15.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11.9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75,105,912.41 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实施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资金总额、实际回购股份数量、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 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前一日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且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五、 公司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的A股股份数量为5,874,4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00%。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且全部锁定,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带来的变动情况如下:
六、 公司回购股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A股股份)实施过程严格遵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符合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之日起,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6月1日)前五个交易日(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140,369,650股的25%。
七、 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A股股份全部存放于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且不得质押和出借。
本次回购的A股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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