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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2日以电话和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渊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5月19日为授予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00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吴卓群、张小孟、袁明坤回避表决。

  本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0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安恒大厦3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范渊先生现场出席并主持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楼晶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戴永远先生及副总经理刘志乐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 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 议案名称: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9、12、13、14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范渊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 7 回避表决。与本次股权激励相关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对议案 12、议案 13、议案 14 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毛圣霞、谢南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2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年5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7,882.6395万股的0.42%。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3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2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5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5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3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5月19日为授予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5.00元/股。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对以下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授予价格8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同意以8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年5月19日

  2、授予数量:33.3232万股

  3、授予人数:24人

  4、授予价格:8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85.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公司对授予的33.32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成本进行预测算,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3,281.67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4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23年5月19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冯旭杭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拟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一致认为:

  1、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3年5月19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达到。

  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9日,授予价格85.00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4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51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2年10月29日至2023年4月28日),有10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以及上述10名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实,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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