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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上接C5版)

  (上接C5版)

  下发行;

  2、2023年5月31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3、在网上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6月1日(T+1日)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2023年5月31日(T日)完成进一步的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其他所有不属于A类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联席主承销商将向B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即RA≥RB;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业务管理系统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2日(T+2日)刊登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2023年5月26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将向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6月6日(T+4日)前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6月2日(T+2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2023年6月2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6月6日(T+4日)刊登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6月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联席主承销商包销。联席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联席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6月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的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2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首发承销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可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00%(不超过81,158,5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总计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15.00%(不超过622,217,324股)的股票,并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由联席主承销商在2023年5月30日(T-1日)《发行公告》中披露,最终超额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6月1日(T+1日)《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公布。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具体实施绿鞋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时间表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获得的资金,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2号)规定的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申报买入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

  (2)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或者等于发行价格的,可以在连续竞价阶段申报,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申报的,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且不得超过最近成交价。

  获授权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股票。另外,获授权主承销商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获授权主承销商按前述规定,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因行使绿鞋超额发行的股数=发行时超额配售股数-使用超额配售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净买入的股数。具体行使绿鞋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绿鞋未行使。(1)未进行超额配售;(2)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

  2、绿鞋全额行使。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且获授权主承销商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15%的股票。

  3、绿鞋部分行使。(1)超额配售股数为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按照发行价格增发证券。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因此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2)超额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未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累计购回的股票数量未达到超额配售股数,因此获授权主承销商将要求发行人超额发行的股票数量小于本次发行初始发行规模的15%的股票。

  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2个工作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主承销商将披露下列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证券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证券数量限额的日期;

  (2)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

  (3)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证券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证券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4)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5)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上的股份和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份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

  获授权主承销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内以超额配售股票所得的资金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以支持股价,但该措施并不能保证防止股价下跌。获授权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0个自然日之后或行使绿鞋后,将不再采取上述措施支持股价。

  如获授权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的,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部分的资金(如有)外的剩余资金,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十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iaohua Qu(瞿晓铧)

  联系地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199号

  联系人:许晓明

  电话:0512-68966968

  传真:0512-68966550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10-89620580

  3、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56839542

  4、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512-62936311

  发行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3日

  附件一:中金阿特斯1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注1:中金阿特斯1号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即528,890,779.59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5月2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附件二:中金阿特斯2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注1:中金阿特斯2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即44,216,000.00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5月2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附件三:中金阿特斯3号参与人姓名、职务与资管计划份额的持有比例

  注1:中金阿特斯3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80%(即20,639,808.00元)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3年5月29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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