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每日9:00-12:00、14:00-17:3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吴安鸣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吴安鸣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吴安鸣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吴安鸣女士:1956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汉语语言文学专业。1980年8月至1992年6月,任重庆育才中学老师;1992年6月至1997年2月,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委员;1998年6月至2021年5月,任重庆市育爱行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吴安鸣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3、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征集人本次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4、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吴安鸣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对《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吴安鸣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7日15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自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大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9)。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3年5月31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每日9:00-12:00、14:00-17:3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公司签收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收件人:汤泽芬
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电话:0755-82073336-8184
传真号码:0755-82373434
电子信箱:ir@breo.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吴安鸣
2023年5月23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安鸣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代为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6月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3年6月7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6月7日
至2023年6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吴安鸣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3-028)。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其关联方应对议案1、2、3回避表决。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3年6月1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送达,信函或传真登记须写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2073336-8184
邮箱地址:ir@breo.com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本次现场会议出席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6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份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227,81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其中,首次授予1,141,048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2.93%;预留授予86,76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7.07%。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1,227,810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99%。其中,首次授予1,141,048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5%,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92.93%;预留授予86,762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4%,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7.07%。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16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922人)的比例为17.90%,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马学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全面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具有重大影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还包括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对公司业务拓展起到重要作用。综上,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执行。
3、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注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否则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40元。即,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7.4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7.40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6.4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8.5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0.5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4.26%;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1.44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3.27%;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51.3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3.36%。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确定的。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产生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已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方式与考核体系相匹配。
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本激励计划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已综合考虑激励力度、股份支付费用、出资能力等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本激励计划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统一。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等情形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注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A、B、C所述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制定的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考核评价结果分为“S”“A”“B+”“B”“C”五个等级,对应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各归属期内,公司将结合相应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具体任职时间,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任职时间系数,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考核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具体考核的设定经合理预测,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于相应归属期是否满足归属条件,并结合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于公司(含子公司)的具体任职时间,确定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四)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存在重叠,选取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同。重叠考核年度内,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存在低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现作出合理性说明如下:
2022年度,在国内外多重超预期因素的冲击下,国内经济承压,有效需求不足,终端消费受到冲击,对公司经营影响较大;2023年度至今,虽然经济形势向好发展,但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尚未完全恢复。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净利润为负。鉴于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状况、市场形势等发生较大变化,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不太具有激励效果。
为充分落实核心人才激励机制,保持公司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综合考虑历史业绩、经营环境及内部管理等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设定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有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以及激发核心人才的积极性,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告程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议案,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的基础之上,核查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核查意见。激励对象名单出现调整的,应当经监事会核实。
5、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或者作废失效事项。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情况与本激励计划既定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否则预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程序
1、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2、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派息或者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当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缩股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新股
公司发生增发新股事项的,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三)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述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可归属日前
公司在可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和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
可归属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达到归属条件的,结转可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公司于2023年6月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1,141,048股,以2023年5月22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6.56元/股(2023年5月2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56.56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58%、15.10%(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有关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项;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有关机构导致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含子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2、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4、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获得的利益,应按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自相关争议或者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若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本激励计划的,自有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二)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①公司控制权变更;
②公司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由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2、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的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②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返还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公司视情节严重性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③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离职(不含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身故)
①激励对象离职,且不存在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的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返还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公司视情节严重性有权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3)退休
①激励对象退休,但接受公司(含子公司)返聘请求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②激励对象退休,若公司(含子公司)提出返聘请求而激励对象拒绝或者公司(含子公司)未提出返聘请求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身故
①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相应继承人继承,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公司丧失对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的控制权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于该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7)有关规定明确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未说明的事项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三)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6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9日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学军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马学军先生、刘志华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马学军先生、刘志华女士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时,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6、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项;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则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不违背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的其他事项,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上述授权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11、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关联董事马学军先生、刘志华女士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9)。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3-027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5月19日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3年5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19楼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玲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有效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有序实施,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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