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3年4月2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5,537,475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34.7259%。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3,860,37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5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677,1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68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柏强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88,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45,488,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88,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7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2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2%;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7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2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2%;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全资子公司光筑农业对全资孙公司光筑云南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公司及控股经销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控股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88,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08,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98%;反对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并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47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0%;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29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2%;反对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18、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5,537,4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3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做《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陈本荣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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