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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238        证券简称:浙江正特      公告编号:2023-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811号二楼会议室

  (五)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82,5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1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2,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9,26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9,249,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1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

  (六)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永辉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 《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永辉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73,250,25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侯小华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1,468,50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81,0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93,2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4%;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临海市正特投资有限公司、临海市正特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永辉、陈华君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量81,031,500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8%;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0%;反对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6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2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2022 年度履职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的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杜莉莉律师、张天慧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正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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