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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057        证券简称:紫燕食品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5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6,30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5,203,207.57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5887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宁国食品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的基础上增加“海南紫燕食品加工生产基地项目”。新增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海南云紫,实施地点为海口狮子岭工业园。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募投项目增加所涉及的相关手续及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近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海南云紫食品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5月19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下合称“甲方”

  甲方1: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甲方1”)

  甲方2:海南云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云紫”或者“甲方2”)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写议:

  一、海南云紫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海南云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海南紫燕食品加工生产基地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海南云紫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方己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47383210518,截至2023年5月19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南紫燕食品加工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晓翔、谭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前一月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正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 10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十三、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特此公告。

  上海紫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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