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 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拟在中国建设银行嘉兴分行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下,为信誉良好、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经销商客户的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经销商支付公司货款或满足经销商为扩大销售规模进行重建店面的资金需求。

  被担保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及控制的子公司均未向其他个人或组织提供过任何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需被担保经销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为下游经销商提供担保

  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市场销售业绩增长,帮助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缓解经销商资金压力,同时能够加强与下游经销商合作关系,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加速公司资金回笼。公司拟用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大写:捌佰万元)的额度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供应链融资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融资用途仅限于经销商向公司购买产品支付公司货款或经销商为扩大销售规模进行的重建店面资金需求。

  供应链融资是指以经销商与公司签订的经销商合同为基础,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条件下,银行向经销商提供贷款以购买公司产品或为扩大销售规模进行店面重建,被担保经销商在还款期限内分期向银行偿还贷款。如果被担保经销商不能如期履约还款,公司将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偿还逾期款项并要求被担保经销商及其他反担保人就该供应链融资下的担保履行反担保义务。

  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具体决定和实施对经销商的保证金质押担保,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分割、调整单个经销商的融资额度;决定对外担保的具体条件并签署相关协议;确定信贷结算方式、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为保障公司利益,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在向经销商提供担保的同时,将要求被担保经销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拟为部分经销商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长期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经销商,经公司严格审查、筛选后,根据2023年度业务和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具体的被担保对象及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事项。公司为经销商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可能出现经销商逾期还款和逾期担保的风险。为加强业务的风险控制,公司明确了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

  1、担保对象:公司优质经销商,具体由公司根据业务情况,向合作银行进行推荐并完成认证。公司与上述担保对象无关联关系,本次合作为非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额度范围内,对经销商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

  2、参与供应链融资的经销商主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销商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

  (2)具备公司制主体经营资质,与公司合作两年以上且过往合作记录良好;

  (3)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考核任务且年进货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4)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6)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限:每笔担保业务的担保期限不超过三年。

  4、担保额度:以各被担保经销商的融资额为限,总额度不超过 800 万元。

  5、反担保措施: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需被担保经销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经销商等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游经销商提供担保可较好缓解下游经销商短期资金周转压力,同时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为股东创造良好回报。被担保的下游经销商将会经过公司严格筛选审查,确保其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违约风险较小。

  五、专项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此次预计担保额度事项。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所以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无逾期担保情况。上述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3%。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联翔股份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决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联翔股份2023年度对外担保预计事项无异议。

  八、公告附件

  供应链E销通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5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