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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2023-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号中国船舶大厦15A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总经理施卫东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11人,盛纪纲董事长、赵宗波董事、王永良董事、柯王俊董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4人,林纳新监事、崔明监事、韩东望监事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陶健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总会计师陈琼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相关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及所属企业2023年度拟提供担保及其额度的框架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中,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合法有效;其余均为“一般议案”,经出席会议并有权行使表决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合法有效;议案5和议案8所涉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年度述职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方圆律师、秦陈琰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编号:临2023-024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5月25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造船”)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变更为“大型LNG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临2023-018)、《中国船舶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核准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5号)核准,公司通过向11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440,414股,发行价为每股15.44元。截至2020年7月27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86,68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3,866.80万元后,募集资金实际到账金额为382,813.20万元,其中江南造船原项目募集资金为39,760.5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江南造船原项目募集资金39,760.50万元一直存放在公司募投项目专户。

  二、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江南造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江南造船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广场支行于2023年5月25日重新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广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16290100100219152,截至2023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大型LNG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9,760.5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郭丹、施梦菡、何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并抄送至project_shenlan@citics.com,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甲方二原“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变更为“大型LNG船建造能力条件保障项目”,“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终止实施。甲方、乙方、丙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关于“数字造船创新示范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终止。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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