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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25)。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25 日(星期四)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5 日 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建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东侧工业园区开发2路1号(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3,113,7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9259%。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51,912,23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9549%。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股份1,201,5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0.9710%。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名,代表股份1,843,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8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41,7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01,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94%。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3,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3,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核算结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12,7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2,2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5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名称:孙雨顺、刘入江

  (三) 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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