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16 证券简称:*ST海投 公告编号:2023-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否决的议案如下:
议案9:《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2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25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3楼第六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 李瑞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1人,代表股份365,498,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5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3,579,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2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61,919,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93%。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9人,代表股份75,586,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8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66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61,919,7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93%。
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事务所梁效威、陈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63,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879%;反对43,27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08%;弃权1,3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5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486%;反对43,27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2562%;弃权1,3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2%。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63,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879%;反对43,14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8046%;弃权1,4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5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486%;反对43,145,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0811%;弃权1,4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70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863,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879%;反对43,10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36%;弃权1,5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95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9486%;反对43,10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0280%;弃权1,52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234%。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664,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7.7335%;反对43,114,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960%;弃权1,7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752,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0.6853%;反对43,114,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0397%;弃权1,71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750%。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099,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1260%;反对43,034,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7742%;弃权3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7,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2.5834%;反对43,034,5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40%;弃权3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26%。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676,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2839%;反对41,144,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571%;弃权1,6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764,4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3.3469%;反对41,144,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4338%;弃权1,6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219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7、《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232,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9832%;反对38,086,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05%;弃权2,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320,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6.7284%;反对38,086,9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3885%;弃权2,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832%。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8、《关于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0,723,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4856%;反对34,556,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46%;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11,5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9931%;反对34,556,4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7176%;弃权2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93%。
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过。
议案9、《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12,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238%;反对40,38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497%;弃权1,4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69%。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12,9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6017%;反对40,386,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3.4306%;弃权1,4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67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股东大会未通过。
议案10、《关于申请与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180,9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8.4219%;反对42,143,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03%;弃权1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268,8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0142%;反对42,143,2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548%;弃权17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11、《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9,344,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0.1082%;反对34,665,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844%;弃权1,4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3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1681%;反对34,665,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8615%;弃权1,48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70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效威、陈颖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14:30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7号新海航大厦3楼第六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其中2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手续未达到参加会议并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要求,未进行现场表决。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3,579,09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2258%。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1,919,70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2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86,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49%。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关于申请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9、 《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申请与控股子公司互保额度的议案》;
11、 《关于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议案9应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9未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议案1至议案8,议案10至议案11获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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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梁效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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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颖 律师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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