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3-1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下午3:00。
2、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2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代理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50,817,2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8006%。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50,458,0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19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13%。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6人,代表股份35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813%。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2022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2、表决通过《关于2022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3、表决通过《关于2022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4、表决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5、表决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060%;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
6、表决通过《2022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746,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2060%;反对7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738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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