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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0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民生证券和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合称“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2、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5月30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5月31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EIPO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4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4.65%。

  参与本次飞沃科技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前将相关核查材料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mszq.com)提交给联席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5月30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5月31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EIPO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为拟参与本次申购的配售对象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2023年5月2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总资产和询价前总资产孰低值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要求的投资者报价,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的时间记录为准)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报价的拟申购总量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聘请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聘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投资风险提示安排:初步询价结束后,如果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7、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所有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按照比例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比例为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8、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账户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3年6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3,500股。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标准具体请参见《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9、网下网上申购: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发行申购日同为2023年6月6日(T日)。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3年6月6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于2023年6月6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七、回拨机制”。

  10、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1、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于2023年6月8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6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民生证券包销。

  12、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13、违约责任: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异常名单或黑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4、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联席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飞沃科技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联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47.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12日获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89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飞沃科技”,股票代码为“30123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1,347.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5,368.739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的25.09%。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7.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895.80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83.85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3、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发行人将进行管理层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5日(T-1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6月2日(T-2日)刊登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

  6、联席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联席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向其进行配售。

  7、综合考虑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联席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8、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6月5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关联方核查结果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10、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11、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5月26日(T-7日)登载于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347.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2年7月22日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12日获得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89号文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飞沃科技”,股票代码为“30123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5、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1,347.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5,368.7391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约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的25.09%。

  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 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7.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七、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895.8000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83.8500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最终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6月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予以明确。

  (三)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四)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锁定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锁定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的重要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六)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26日(T-7日)至2023年5月30日(T-5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应当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6月5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参阅2023年6月2日(T-2日)刊登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的相关安排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67.350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6月2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6月8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为民生证券投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投资”)。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民生投资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6月2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此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3、配售条件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民生投资将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民生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核查情况

  如发生上述情形,民生投资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联席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将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3年6月5日(T-1日)进行披露。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23年5月30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管理配售对象账户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满足机构投资者注册网下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符合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5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于2023年5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7、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前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具体方式请见本公告“三、(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8、网下投资者须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9、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联席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联席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六个月内与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联席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限制名单、异常名单或黑名单中的机构;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和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的机构和产品;

  (9)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有权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飞沃科技初步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5月30日(T-5日)中午12:00以前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询价资格申请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请注意,所有网下投资者均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的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模版可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2)网下投资者须如实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的填报标准为: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1)核查材料提交步骤

  投资者请登录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mszq.com),点击链接进入系统,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下载《创业板投资者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Chrome浏览器),在2023年5月30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前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飞沃科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申购电子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申购电子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材料要求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①所有投资者均需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②所有投资者均需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证明文件,包括:投资者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规模证明文件PDF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投资者须如实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总资产和该配售对象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出现上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联席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③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④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⑤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如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网下投资者可于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网下投资者采用邮件提交方式收集网下投资者申请材料。网下投资者可登陆民生证券官方网站(https://www.mszq.com/)首页进入新闻中心下载所需提交文件模板及要求,下载填写后于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 前发送至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电子邮箱 zbscb@mszq.com。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010-85127979。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联席主承销商将和律师对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联席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联席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3年5月26日(T-7日)至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10-85127979。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的负面行为

  如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初步询价

  1、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2、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日为2023年5月31日(T-4日)的9:30-15:00。在此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时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联席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时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4、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5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5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4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总量的44.65%。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年5月30日,T-5日)上午8:30至询价日(2023年5月31日,T-4日)当日上午9:30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EIPO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为拟参与本次申购的配售对象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5月24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联席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民生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与其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联席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4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5、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5月30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T-5日)日12:00前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5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8)联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及核查程序”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初步询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申购时间也相同的,按照深交所网下发行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报价的拟申购总量为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发行公告》(2023年6月5日(T-1日))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本次发行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若本次发行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六、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6月6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其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所对应的有效申报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6月8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联席主承销商在2023年6月6日(T日)9:15-11:30,13:00-15:00期间将网上初始发行数量“飞沃科技”股票输入其在深交所的专用证券账户,作为该股票唯一卖方,以《发行公告》中规定的价格卖出。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且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在2023年6月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最高不得超过3,500股。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3年6月2日(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3年6月6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年6月6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23年6月8日(T+2日)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披露的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七、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6月6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于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的差额部分,将于2023年6月2日(T-2日)首先在战略配售和网下配售之间回拨。具体回拨机制如下: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小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如果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等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则不进行回拨,初始网下发行数量不变。上述回拨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五十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五十倍且不超过一百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一百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3、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6月7日(T+1日)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披露。

  八、网下配售原则(比例配售)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配售。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联席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所有不属于A类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1)按照两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联席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两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配售股份的限售

  (1)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若不足1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12日(T+4日)刊登的《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九、投资者缴款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如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5月31日(T-4日)前(含T-4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跟投机构民生投资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民生投资将于2023年6月2日(T-2日)前(含当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6月12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年6月8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初步询价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3年6月8日(T+2日)8:30-16:00根据发行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从配售对象在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则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无效: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如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301232”,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国结算结算银行资格的各家银行开立了网下发行专户,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应于同一银行系统内划付,不得跨行划付;配售对象备案银行账户不属结算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统一划付至工商银行网下发行专户。

  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初步询价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席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根据《管理规则》,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出现第四十一条的情形时,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限制名单、异常名单或黑名单。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异常名单或黑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6月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四)未缴款情况处理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网下发行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民生证券包销。

  对于因网上认购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股数,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股,可不为5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民生证券负责包销。

  十、认购不足及弃购股份处理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将中止本次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民生证券包销。民生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1%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业务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同意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1、发行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观音桥村二组(大华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友君

  电话:0736-6689769

  传真:0736-6676869

  联系人:刘志军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代行):景忠

  联系电话:010-8512797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3、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10-8808588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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