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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推出一周年:尚处起步阶段 发展空间值得期待

  本报记者 杨 洁

  今日,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正式推出刚好满一年。

  一年前的5月26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创新试点的通知》,正式推出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充分发挥资产和主体“双重增信”机制,激发市场创新发展活力。

  记者据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有10只带有资产担保标识的债券发行。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目前CB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过,在金融积极服务实体经济的大背景下,CB的需求会增加,未来随着发行及投资主体的扩容,相关立法、政策法规等配套规则有望进一步完善,CB发展空间值得期待。

  资产和主体“双重增信”

  畅通投融资渠道

  CB指发行人为实现融资目的,以资产或资产池提供担保,可约定由发行人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约定以还本付息等方式支付收益的结构化融资工具。在产品分类上,属于结构化产品。

  从产品特点来看,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偿债来源更为多样,投资人可实现对发行人及资产的“双重追索”。二是交易结构更加灵活,包括抵质押模式和结构化模式等。三是可借助结构化技术设置分层、信用触发机制等安排。可根据不同资产的现金流流入和期限结构进行分层设计,并根据发行人主体信用的变化等设置相应信用触发机制,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风险配置的需求。

  值得一提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交易商协会在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项下,推出“保障性住房租赁”主题债券,即“保障性住房租赁CB”,通过专项产品持续引导资金流向住房租赁领域。同时,交易商协会将为保障性住房租赁CB开辟“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看。

  从具体项目来看,例如,南京软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定向保障性住房租赁担保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发行。该项目担保资产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南京江北新区研创园人才公寓),资产价值10.02亿元,以不动产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CB,通过专项产品引导资金流向租赁住房领域,为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提供金融支持。

  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积极助力项目发行。《证券日报》记者从浙商银行获悉,该行独立主承销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属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定向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CB)于今年5月份成功发行,注册规模25亿元,首期发行10亿元,发行利率3.6%,期限3年。

  浙商银行投资银行总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项目落地,该行协同发行人梳理资产,设计整体盘活方案,利用定向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主体+资产”双重信用、融资额度较大等特点,实现持有物业的创新、高效盘活。下一步,该行将为更多实体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丰富发行人和担保资产种类。

  市场认识仍有不足

  投资机构积极性待提高

  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推出,在支持民营小微、绿色发展、科技创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助于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质效。

  在全球债券市场上,CB是相对成熟的债务融资工具,而我国CB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远东资信研究与发展部研究员田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CB发行较少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是市场对于CB这种融资工具的认识仍然不足。投资者对其风险收益的特性了解较少,导致市场发展缓慢;二是CB的发行人主体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同时由于抵押资产以不动产和创新资产为主,投资者担心行业整体不景气导致的企业信用和担保资产同时下降。

  东方金诚结构融资部分析师李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发行利率方面,CB设计的初衷是助力发行人基于优质资产增信取得相较于主体信用评级更高的债项评级,进而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但对于国内市场实际发行情况而言,由于发行主体担保资产市场认可度不高,相关主体发行的CB债项等级提升困难,发行利率并无实质压降。

  “此外,从投资人角度来看,已发行的CB通常采用抵押担保模式,目前的交易结构设计未对投资人提供额外信用保护,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担保资产无法产生稳定的现金流,亦无法实现担保资产的风险隔离。”李程进一步表示。

  谈及对资产担保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建议,田野表示,一方面,要支持产品创新。目前投资者普遍将CB视为带抵押的普通债券。CB特有的信用增进机制并未得到市场普遍认可。这导致CB目前仍未完全解决低信用等级主体融资成本高企的困境。私募包销居多的发行方式也反映出CB的困境。未来CB仍需要在基础资产、交易结构、违约预警机制、法律安排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创新。

  另一方面,加强对新型CB的宣传和推广。国内CB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投资者对CB的交易结构、风险收益特征、核心产品设计思路等问题仍不了解。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加强投资者教育,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定价效率。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CB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在李程看来,相关法律应当明确CB及其担保资产的法律确权和监管安排,切实体现出CB这一创新产品独有的特征及优势。同时,会计和资本计量方面的配套规则也应进一步完善。对CB风险计量和监管资本计量的判断将直接影响银行间市场各投资机构的积极性。此外,在对存续产品的管理方面,可通过对资产池设置更为严格的合格标准和引入监管机构的监督,切实保障投资人的“双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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