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 欢
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控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雷声”阵阵的亚太实业在5月9日收到关注函后,又于24日收到深交所的年报问询函。
问询函除了重点关注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以及强调事项段涉及的股权转让款支付事宜,还关注了公司负债、控股股东亚太矿业及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股权质押过高等情况。
尚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形成亚太实业保留意见的基础以及强调事项段均与2020年的一则股权转让事宜有关。
往前回溯,2020年3月份,亚太实业与河北亚诺、雒启珂、刘晓民及李真签订了关于临港化工的股权转让协议,亚太实业拟以2.91亿元购买临港化工51%的股权,款项共分四期支付。
按照约定,亚太实业应于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8721万元,若亚太实业应付而尚未付款总额达到交易总价款20%的状态持续达20日或非持续但累计达40日时,亚太实业应向河北亚诺支付交易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河北亚诺有权要求将未付款部分对应的临港化工15.3%的股权过户给河北亚诺。
中企资本联盟主席杜猛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若亚太实业无法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对临港化工的持股比例将降为35.7%,丧失对临港化工的控制权,同时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事项,深交所于5月9日下发关注函,亚太实业在回复关注函时表示:“公司应于5月11日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未能按期支付第四期款项,目前正在与河北亚诺协商沟通第四期款项延期支付事项。同时公司也在积极采取措施,尽快筹措资金,筹措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融资、引入战略投资者、寻找并购资金及取得大股东支持等。”
在5月24日下发的年报问询函中,深交所要求亚太实业结合事项进展进一步补充说明第四期股权转让款筹措情况、支付进展、预期付款计划、是否与河北亚诺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等。此外,若无法按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丧失对临港化工控制权,深交所要求公司测算对主要报表科目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会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证券日报》记者就上述问题联系到亚太实业,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与交易对手协商股权转让第四期款项延期支付一事正在推进中,同时也在多渠道筹措资金,一切以公司公告内容为准。”
一季度末负债达4.07亿元
事实上,亚太实业一直存在着资金紧张的问题。
在购买临港化工51%股权之前,亚太实业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营收由彼时的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贡献,同创嘉业开发的唯一房地产项目是位于兰州市永登县城的约70亩“亚太玫瑰园”。从2010年至2020年,亚太实业都仅依靠一个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款过日子。
2020年3月份,账上仅有1253.23万元的亚太实业拟以2.91亿元购买临港化工51%的股权,再以7880.97万元向亚太房地产出售所持同创嘉业全部84.156%股权。
2020年6月17日临港化工51%股权完成过户手续,2020年7月1日同创嘉业84.156%股权出售完毕,亚太实业由房地产企业转型成为精细化工企业。
那么,账上只有1253.23万元的亚太实业是如何支付前三期股权转让款的?公告显示,截至目前,亚太实业支付的三期转让款分别为8721万元、5814万元、5814万元,除最初支付的3500万元诚意金以及出售同创嘉业所得的7880.97万元以外,剩余的金额来源均为控股股东提供借款、并购贷款以及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回款等。
值得注意的是,为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还控股股东的账,亚太实业还于2020年11月份发布了定增预案,拟向控股股东亚太矿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资总金额不超过2亿元。2021年7月8日,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终止。
亚太实业依旧囊中羞涩。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亚太实业货币资金余额仅为3255.3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43亿元,负债合计高达4.07亿元。
深交所要求亚太实业结合现金流情况、日常经营周转资金需求、未来资金支出安排与有息负债到期偿债安排、公司融资渠道和能力等情况,分析说明是否存在流动性风险及其他信用违约风险,并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此外,深交所还对亚太实业控股股东亚太矿业及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股票质押过高一事重点关注。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亚太实业控股股东亚太矿业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65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的82.36%,其一致行动人兰州太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2125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4.09%。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资金去向及主要用途,并结合控股股东履约能力及追加担保能力等说明前述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该等股票质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股票质押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没有影响。”亚太实业证券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透镜咨询创始人况玉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上市公司股价波动较大或股东流动性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可能触发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或引发控制权转移等风险,从而导致公司上层股权、话语权结构变化,最终引发股东分歧、被传导到管理层和公司业务经营层面,对公司发展和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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