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1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并于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2年11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3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自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实,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以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3901 证券简称:永创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2
转债代码:113654 转债简称:永02转债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5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七路 2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罗邦毅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集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吕婕、独立董事胡旭东、袁坚刚、曹衍龙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孙芸、吕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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