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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公司因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方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以及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1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49.82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972.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47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原保荐机构瑞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证券承接,公司及保 荐机构东方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焦作华康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甲方一指公司,甲方二指焦作华康,甲方一和甲方二合指甲方,乙方指开户银行,丙方指东方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经协商,达 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宋亚峰、李志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或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及东方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及东方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焦作华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东方证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等

  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299号)。上交所审核机构对公司提交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公司收到审核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公司情况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具体回复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5月27日在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相关公告文件。

  本次公司发行证券事宜尚需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通过上交所 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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