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及东吴证券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处进行,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在2023年5月30日(T-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经济参考网上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5月23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意向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阿特斯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620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阿特斯”,扩位简称为“阿特斯阳光电力”,股票代码为“688472”,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7472”。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本次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初步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3年5月26日(T-3日)9:30-15:00。截至2023年5月26日(T-3日)15:00,联席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共收到33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603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9.39元/股-22.17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9,058,320万股。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投资者核查情况
根据2023年5月23日刊登的《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经联席主承销商核查,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个配售对象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但未通过联席主承销商资格审核;53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206个配售对象属于禁止配售范围。以上5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共计208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869,270万股。具体参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部分。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其余33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395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9.39元/股-22.17元/股,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8,189,050万股。
(二)剔除最高报价情况
1、剔除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购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申购,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17.82元/股(不含17.82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17.82元/股的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低于3,71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共计剔除178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384,60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量38,189,050万股的1.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剔除后的整体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322家,配售对象为8,217个,全部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拟申购总量为37,804,45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1,343.68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三)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无效报价以及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出四数孰低值。相关情况详见2023年5月30日(T-1日)刊登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5.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3)18.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计算);
(4)16.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5)19.4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6)1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上市时市值为400.38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2666号),发行人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475.36亿元,不低于3亿元;满足在招股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即《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四套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11.10元/股,符合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且未被高价剔除的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本次初步询价中,2家投资者管理的12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低于本次发行价格11.10元/股,对应的拟申购数量为76,150万股,详见附表中备注为“低价未入围”部分。
因此,本次网下发行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320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8,205个,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总和为37,728,300万股,为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1,340.97倍。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拟申购价格及拟申购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
联席主承销商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联席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联席主承销商将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五)与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比较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3年5月26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2.41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5月26日(T-3日)
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5月26日)总股本;
注2: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3:协鑫集成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为极值,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为负数,因此计算均值时剔除协鑫集成2022年静态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对应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的市盈率为19.42倍、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19.86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期平均市盈率,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二)发行数量和发行结构
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541,058,824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0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不超过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5.00%的超额配售选择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622,217,324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6.87%(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89,370,588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5.00%,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总股数的30.43%。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73,771,314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2.12%,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数量的27.93%。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5,599,274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发行人授予中金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中金公司将按本次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配售初始发行规模15.00%(81,158,500股)的股票,即向投资者配售总计初始发行规模115.00%(622,217,324股)的股票,最终超额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6月1日(T+1日)《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超额配售股票将通过向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并全部向网上投资者配售。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96,950,010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80.85%,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66.22%。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0,337,500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初始发行数量的19.15%;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51,496,000股,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33.78%。
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总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三)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10元/股。
(四)募集资金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预计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400,000.00万元。按本次发行价格11.10元/股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00,575.29万元,扣除约27,792.86万元(不含发行相关服务增值税、含印花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572,782.43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690,661.23万元,扣除约27,815.77万元(不含发行相关服务增值税、含印花税)的发行费用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62,845.46万元。
(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将于2023年5月31日(T日)15:00同时截止。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31日(T日)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超额配售后、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2023年5月31日(T日)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超额配售前、扣除最终战略配售股票数量后的网下、网上发行总量;
2、若网上发行(含超额配售选择权部分)未获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6月1日(T+1日)在《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安排详见“三、战略配售”。
(七)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注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注3: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联席主承销商联系。
(八)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九)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三、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财富”);
(2)中金阿特斯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阿特斯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金阿特斯3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分别称为“中金阿特斯1号”、“中金阿特斯2号”、“中金阿特斯3号”);
(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4)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单和缴款金额情况如下: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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