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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3-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特缆”)、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

  ●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担保人民币1,200万元、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担保人民币1,200万元。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及担保金额、授信及担保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通特缆与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秦皇岛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3001246)。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DKHT110302023001247)。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及其配偶郭秀芝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勇

  注册资本:12977.7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2日

  营业期限:2010年10月12日至2040年10月11日

  住所:唐山市丰南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电线、电缆及橡胶材料、辅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对其保养、检查与修理等相关售后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需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华通特缆总资产人民币784,131,428.31元,净资产人民币359,344,865.48元,资产负债率54.17%。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1,053,632,323.03元,净利润人民币90,968,852.46元。

  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特种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力设施器材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线、电缆经营;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信达科创总资产人民币490,468,181.19元,净资产人民币187,118,217.84元,资产负债率61.85%。2022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464,144,565.27元,净利润人民币72,514,550.81元。

  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担保)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担保主债权得以清偿,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2.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小写)12,000,000.00。

  2.2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4.1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通特缆担保)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担保主债权得以清偿,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唐山华通特种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2.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小写)12,000,000.00。

  2.2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4.1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三)公司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担保主债权得以清偿,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2.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小写)12,000,000.00。

  2.2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4.1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分别与秦皇岛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信达科创担保)

  债权人: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戴河新区支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证人:张文东、陈淑英、张文勇、郭秀芝(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担保主债权得以清偿,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1.担保的主债权

  甲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均含本日)签署的各类借款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开立保函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贸易融资及其它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产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

  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与债务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作为该债权产生依据的授信融资业务合同,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担保的主合同。

  甲方与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依据补充协议签署的补充协议)构成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该补充协议项下产生的债权,亦构成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

  2.担保最高债权额

  2.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

  币种:人民币。

  (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小写)12,000,000.00。

  2.2属于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在主债权本金不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本金余额时,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3.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4.1乙方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5.保证期间

  每笔债务对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该笔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如果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作为该笔债务产生依据的主合同(即单笔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并接受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相关额度均未超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658,313,735.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5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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