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6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217.42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217.30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3年6月6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海优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送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同时进行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海优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送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鉴于公司将于2023年6月5日(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海优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自2023年6月6日(本次权益分派的除息日)起由每股人民币217.42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217.30元。
公司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P1=217.42-0.12=217.30元/股。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优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方式:021-58964211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5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齐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31,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9%;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全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487,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监事黄书斌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790,999股(其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0,000股,间占公司总股本的0.78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0,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上述董事、监事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的股份已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齐明先生拟减持股份不超过7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872%;全杨先生拟减持股份不超过62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741%;黄书斌先生减持不超过1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97%。
公司近日分别收到齐明先生、全杨先生、黄书斌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进度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齐明先生、全杨先生、黄书斌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计划减持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完成。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根据其自身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后续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4
转债代码:118008 证券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9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4,020,21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82,425.32元(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与利润拟分配总额10,082,424.84元差异0.48元系由于每股取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李民、李晓昱、齐明、全杨、上海海优威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如对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964211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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