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66版)
上述所列22件未决诉讼包含公司作为原告方、被告方以及涉案第三人三种诉讼类型,其中:
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未决诉讼(编号:1、4、5、6、7、8、9、17、19、20、21、2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第13条规定: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行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第14章——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不符合负债要素或资产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而应当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如果某一时点企业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这项潜在资产并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当将其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鉴于公司作为原告方的诉讼案件的裁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故根据上述准则,公司不对预计赔偿收益予以确认为或有资产。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规定,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针对案件编号11,根据韩国法院一审判决,公司下属子公司ActozSoft需赔偿原告11,658,229,914韩币(折合人民币6,228.99万元)系ActozSoft就涉案游戏授权收入应付原告分成中的争议部分以及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2年12月9日为止年化5%的利率、自次日起至还清之日为止年化12%利率的款项;并承担部分被告的部分诉讼费用。ActozSoft已于分成款项的发生期间按原告所诉求的分摊比例计提了应付分成款。于2022年12月ActozSoft支付判决赔偿金额韩币11,658,229,914元(折合人民币6,228.99万元)及利息韩币136,704,723元(折合人民币73.04万元),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及法院提供其案件期间发生的诉讼费用明细,法院亦未作出诉讼费用赔偿的裁定,由于该部分赔偿义务的金额无法可靠计量,ActozSoft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针对案件编号10,系与案件编号11类似的授权收入分成比例争议纠纷。虽然案件编号10尚在审理中,ActozSoft已按照编号11一审判决内容中涉及的分成款比例,于报告期完整计提了应付分成款,因此无需再计提预计负债。
针对案件编号12,系与案件编号11类似的授权收入分成比例争议纠纷。虽然案件编号12尚在审理中,ActozSoft已按照案件编号11一审判决内容中涉及的分成款比例于报告期完整计提了应付分成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针对案件编号18中的4个案件,由于韩国法院决定公司下属子公司ActozSoft需赔偿原告方案件诉讼费用,折合人民币合计0.13亿元,虽然该等案件均处于二审阶段,但基于既有决定所作出的相关赔偿金额已作为公司现时义务且很可能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因此公司于报告期末全额计提该款项,账列其他应付款。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针对案件编号16,公司下属子公司数龙科技仅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案件并未针对第三人诉求经济索赔,因此无需计提预计负债。针对案件编号2、3、13、14、15,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并充分咨询外部律师后,律师认为公司在上述未决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较小,公司认为将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并不高,因此未计提相关预计负债。
综上,公司认为诉讼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充分的、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且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履行了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在历年《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均连贯披露所涉诉讼的进展。
15、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权益资产投资14.39亿元,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57.03亿元,其中基金投资47.36亿元,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权投资9.01亿元。请详细说明上述投资事项的投资时间、投资原因,你公司就相关投资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相关投资所涉底层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你公司与相关底层资产及其所有人的关系。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就相关投资的商业实质及会计处理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投资事项的情况:
1、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4.39亿涉及的投资事项的投资时间、投资原因、相关投资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相关投资所涉底层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与相关底层资产及其所有人的关系,具体明细如下:
2、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57.03亿元,其中基金投资47.36亿元,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权投资9.01亿元,可转换债券投资0.66亿元,前述投资事项的投资时间、投资原因,就相关投资所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相关投资所设底层资产的详细情况,以及与相关底层资产及其所有人的关系,具体明细如下:
(1)基金投资
(2)上述基金投资涉及的底层资产具体情况如下(披露投资成本前五大):
(3)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权投资
(4)可转换债权投资
上述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序的投资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9.2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1.2条规定之审议及披露标准。
(二)商业实质
上述投资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公司投资时主要考虑被投企业业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能,能与公司业务产生协同、用户群体重合等与公司战略相符的被投企业。相关投资所涉底层资产及其所有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司根据上述准则规定,按如下方法进行分类:
对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计划长期持有,不以处置获利为持有目的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于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对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基金投资和可转债投资,公司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对于对被投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并有诸如赎回权、优先清算权等特殊股东权利的股权投资,公司结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判断其所持股权的风险报酬是否与普通股一致,以判断该项投资是否应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对于应当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的前述投资,公司判断该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对于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不满足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前述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的说明: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世纪华通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执行了审计工作,旨在对世纪华通2022年度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
基于我们对世纪华通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查阅投资审议程序相关文件、查阅公司相关公告披露、复核本问题回复15中所包括的底层资产信息、按抽样方法以邮件形式与基金公司确认底层资产及其所有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查阅公司与基金公司的2022年度资金往来等核查程序,我们没有发现世纪华通对于上述金融资产相关问题的回复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信息,与我们在审计2022年度财务报表时从世纪华通管理层获得的解释及取得的审计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之处;没有发现无商业实质的投资,相关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6、报告期末,你公司长期应付款科目中包含“非金融机构保证借款”24.23亿元,请详细说明相关借款用途、借款对象、借款利率、借款保证内容等,并说明你公司未选择银行借款的原因,你公司就相关借款履行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回复:
公司原先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与互联网游戏运营,其中汽车零部件业务占比不高,互联网游戏类业务为轻资产运营。公司自2020年开始进入云数据业务领域(新基建项目),投入较大量自筹资金,尚处于投入建设期。历史报告期内,公司出于股份回购以及战略投资活动所需流动资金补足的考量,分别向第三方非金融机构上海钧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钧途”)、上海霁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霁达”)、以及上海盛山稽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山稽尚”)拆入借款,截止2022年年底,公司应欠上海钧途借款本金及一年期以上预提利息4.00亿元,年化利率10.7%;应欠上海霁达借款本金及一年期以上预提利息10.17亿元,年化利率13.5%;应欠盛山稽尚借款本金及一年期以上预提利息10.06亿元,年化利率11.4%,上述债务合计24.23亿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盛趣科技及盛趣信息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于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轻资产业务,而新基建类业务尚处于投入建设期,从银行获得高额授信批准的难度较大,因此公司选择从非金融机构渠道融资。
公司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批通过《关于拟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贷款等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公告详见《关于拟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上述债务的金额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通过就上述借款进行为期两年的展期,并由全资子公司盛趣科技和盛趣信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10月31日《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综上,公司已就前述债务履行了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3-033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事后审查发现,《202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信息列示有误,现予以更正。本次更正不会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一、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主营业务分析”之“2、收入与成本”之“(2)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地区、销售模式的情况”。
更正前:
单位:元
更正后:
单位:元
二、其他说明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更正后的《2022 年年度报告》将与本公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公司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披露文件的编制及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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