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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版)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上接C3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交承诺函和提交关联关系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的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备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本次发行路演推介安排

  (1)网下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5月31日(T-7日)至2023年6月2日(T-5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网下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网下路演推介时,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应当记录路演推介的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2)网上路演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6月8日(T-1日)进行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不超过《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的范围,具体信息请参阅2023年6月7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2、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00%,即208.50万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跟投安排将在2023年6月7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3年6月13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跟投机构为中泰创投。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泰创投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中泰创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中泰创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3年6月7日(T-2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3、限售期限

  若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泰创投本次跟投(如有)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中泰创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4、核查情况

  当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泰创投将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中泰创投参与战略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要求发行人、中泰创投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并聘请北京浩岳驰恒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果中泰创投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8日(T-1日)公开披露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

  若中泰创投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中泰创投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3、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3年6月1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市值应当以其管理的各个配售对象为单位单独计算。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4、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除符合机构投资者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基金业协会登记条件;

  2)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3)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投资者应当于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资格。

  5、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等,须在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配售对象;

  (9)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7、网下投资者应如实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并确保其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8、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申购承诺函等材料,并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3年6月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或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6月2日(T-5日)12:00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

  网下机构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具有创业板权限的数据为准。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登录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网址:https://ipo.zts.com.cn/),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在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通过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3年6月2日(T-5日)12:00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海看股份—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正确的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第六步:点击“提交审核”,等待审核结果。

  2、网下投资者向中泰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中泰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中泰证券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扫描件。

  (3)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中泰证券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具体模板请登录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自行下载。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和专业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或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等,均需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6)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网下投资者须承诺其通过系统填报信息、上传的Excel电子版文件和盖章扫描件的文件内容均保持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3、投资者注意事项

  (1)《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2)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3年6月2日(T-5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3年5月31日(T-7日)至2023年6月2日(T-5日)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咨询号码为010-59013870、010-59013880。

  (4)投资者未按要求于2023年6月2日(T-5日)12:00前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入围的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实质性核查,投资者应按照要求进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网下投资者资产证明提交方式

  参加本次海看股份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泰证券投资者平台上传全套资产证明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资产证明材料如下:

  1、投资者资产管理规模或总资产规模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2、投资者须如实提交总资产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四)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六)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2023年5月31日(T-7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置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定价依据应当至少包括网下投资者独立撰写的研究报告,研究报告应包含相关参数设置的详细说明、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以及具体报价建议。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决策过程相关材料的系统留痕时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据或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

  3、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于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3年6月2日(T-5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4、初步询价时间为2023年6月5日(T-4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报价格和拟申报数量。

  5、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6、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00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500.00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7.3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特别提示一:

  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3年6月2日,T-5日)上午8:30至初步询价日当日(2023年6月5日,T-4日)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

  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②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象,应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最近一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4月30日)配售对象账户的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产规模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提示三:

  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2023年4月30日的资产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5月29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金额为准。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500.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9、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3年6月2日(T-5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资产规模;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和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

  北京浩岳驰恒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由后到先、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剔除无效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如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超过幅度不高于3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少于10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认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将在2023年6月8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若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数量小于10家时,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6月9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及(或)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在2023年6月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3年6月13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3年6月9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

  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3年6月7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23年6月9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年6月9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年6月13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3年6月9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3年6月9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3年6月7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部分的回拨情况将于2023年6月8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3、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以上所指公开发行证券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但网下发行中设定的限售股票无需扣除。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计入前述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原则进行配售;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5、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3年6月12日(T+1日)在《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除上述A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调整原则:

  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2023年6月15日(T+4日)刊登的《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限售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3年6月13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对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于2023年6月13日(T+2日)16:00前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3年6月13日(T+2日)16:00前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

  网下投资者在办理认购资金划付时,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注明认购所对应的新股代码,备注格式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码”(如新股代码为301262,则备注为“B001999906WXFX301262”),未注明或备注信息错误将导致划付失败。同日多只新股缴款的,应按照证券代码分别缴款,并填写正确备注。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6月1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该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6月13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2023年6月5日(T-4日)前(含当日)向中泰证券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2023年6月7日(T-2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如发生上述情形,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3年6月15日(T+4日)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中泰证券包销。中泰证券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中泰证券已对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进行了压力测试,有能力承担并将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的包销责任。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中泰证券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3年6月15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定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证券数量)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做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如网上、网下投资者已缴纳认购资金,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资金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本次发行情况、市场沟通情况等,本次发行将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5号楼36层

  联系人:邓强

  电话:0531-8169018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7层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59013870、010-59013880

  发行人: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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