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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7       证券简称:兰剑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兰剑智能”)于2023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5月5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原募投项目之一“公司营销服务总部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4,540.00万元及其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用于建设“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扩建项目”。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23-015)、《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7号)同意注册,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81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70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33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31.7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99.19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C00459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兰剑智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3年5月30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相关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5月23日,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三、本次《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山东洛杰斯特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110078801400001497,截至2023年5月23日,专户余额为3,601.27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物流装备生产实验基地扩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年__/_月__/_日,期限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世海、曾丽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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