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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再审受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26         证券简称:华鲁恒升           编号:临2023-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再审诉讼涉及的基本情况

  再审诉讼一:

  近日,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本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金象赛瑞”)、一审被告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厚承”)(曾名:宁波远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设计院”)(曾名:宁波市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尹明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

  再审诉讼二: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本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象赛瑞、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晶科技”)、一审被告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再审诉讼一: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2、与再审诉讼相关案件的情况

  因金象赛瑞以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的身份,诉讼尹明大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本公司、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并经本公司委托,由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基于本案技术具体设计了有关三聚氰胺的工艺及其设备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并应用于本公司的三聚氰胺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9月16日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24)。

  2021年12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初294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因本公司、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与金象赛瑞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川01民初2948 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关于涉及技术秘密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判决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连带赔偿金象赛瑞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00 万元”,上述款项于2023年3月9日由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进行划扣。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3、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辙销二审判决,以及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象赛瑞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再审诉讼二: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怀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慧

  2、与再审诉讼相关案件的情况

  因金象赛瑞、烨晶科技以第ZL201110108644.9号、第ZL201010216437.0号发明专利专用权人的身份,诉讼本公司、安泰设计院、宁波厚承、尹明大等四被告共同合作实施三聚氰胺项目的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并共同合作使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工艺方法、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设备,侵犯了原告发明专利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侵权损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3月25日、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4)、《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05)。

  2020年6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粤民初9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8)。

  鉴于本公司、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尹明大与金象赛瑞、烨晶科技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17)粤民初9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28日及2022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媒体披露《关于涉及技术秘密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判决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宁波厚承、安泰设计院连带赔偿金象赛瑞、烨晶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00万元”, 上述款项于2023年3月21日被冻结。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3、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辙销二审判决,以及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对本案进行再审,驳回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再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10号]、民事再审申请书;

  2、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215号]、民事再审申请书。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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