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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428         证券简称:世纪恒通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7号)同意注册,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66.6667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6.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4,99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6,368.12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2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第604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期签订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车主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城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截止2023年5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1: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一级支行或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深圳市车主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注2: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68.12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和已支付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车主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或其下属一级或二级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但因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或公检法等有权机关不允许通知的除外),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行终止。

  9、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0、因协议引起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案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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