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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6元

  每股转增股份0.8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1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0,553,0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8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21,875,609.24元,转增392,442,427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882,995,461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 股权激励限售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贤海、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小丽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774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77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774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86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总股本数据采用截至2023年5月29日的股本结构。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882,995,461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1.56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05-31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0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

  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14.98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7.84元/股

  ● “鼎胜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6月6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6号文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12.54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鼎胜转债,债券代码:113534)。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6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8股,不送红股。因股权激励事项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根据《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的情况,公司将按相应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以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因此“鼎胜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鼎胜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调整公式中“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进行计算,调整后转股价P1=(14.98-0.86)/(1+80%)=7.84元/股。

  因此,“鼎胜转债”转股价由14.98元/股调整为7.84元/股,调整后转股价自2023年6月6日(除息日)起生效。“鼎胜转债”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6月6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普润平方”)和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润平方壹号”)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普润平方持有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7,221,9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7.59%,普润平方壹号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537,7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98%。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9年4月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普润平方及普润平方壹号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9,809,215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司减持前和减持时总股本按照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490,460,796股计算。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股东普润平方及普润平方壹号出具的《关于鼎胜新材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①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入转股期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公司减持前和减持时总股本按照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490,460,796股计算。

  ②可转债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30,000,000股。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将督促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根据自身资金安排、股票市场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本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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