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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37

  转券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商行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支行(以下简称“香港中路支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执1086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香港中路支行与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万贸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姜俊平、姜瑞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香港中路支行就与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巴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万贸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姜俊平、姜瑞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23)鲁青岛市中证经字 413 号《公证书》和(2023)鲁青岛市中证执字第 23 号《执行证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诉讼情况详见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3-031)。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67,695,709.44元,执行费为435,09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成熟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58        证券简称:青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3-036

  转券代码:128129        转债简称:青农商行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支行(以下简称“香港中路支行”)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执1087号《执行裁定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香港中路支行与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万贸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姜俊平、姜瑞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执行裁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香港中路支行就与巴龙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德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青岛保税港区国际冷链物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万贸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巴龙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姜俊平、姜瑞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青岛市市中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23)鲁青岛市中证经字 408 号《公证书》和(2023)鲁青岛市中证执字第 22 号《执行证书》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诉讼情况详见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2023-03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0,748,108.00元,执行费为618,14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经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本诉讼涉及的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将在条件成熟时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申请执行等措施,维护本行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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