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30      证券简称:西点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5月30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至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777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1,452,3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92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4,47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8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976,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3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7,626,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3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6,976,9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63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 独立董事向本次会议作《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团结、杜羽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30日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

  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在吉林省磐石经济开发区西点大街 777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俊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31,452,3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92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4,47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8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股份6,976,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6345%。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五、六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事项予以了统计。

  (四)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452,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2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吴团结:           

  负责人(签字):颜克兵:                                            杜羽田:           

  二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