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已达成调解,由法院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249,565.80元,及本案涉及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
●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按期足额收到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支付的第一期款项2,500万元,于2023年5月31日按期足额收到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支付的第二期款项5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的内容,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已达成一致,本次达成的调解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已按期足额收到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合计金额3,000万元,目前调解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若后期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条件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届时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未收款项,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跟进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积极督促付款,并密切关注《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对该案件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了维护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或“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案号:(2022)黑0606民初1828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022年1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对公司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做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3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3)黑06民终326号】,民事调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500万元,该款项已于2023年4月26日支付完毕;
(二)、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249,565.80元;
(三)、若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为3,506,254.66元,以及以尚欠应付款为基数按照一倍LPR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共计242,465.82元;
(四)、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53,606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8,606元,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给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31,251元,减半收取15,625.5元,由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诉讼事项涉及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
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内容,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已按期足额收到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支付的第一期及第二期款项,合计金额3,00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双方已就本案达成调解,并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调解的内容,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已达成一致,本次达成的调解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已按期足额收到与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后支付的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合计金额3,000万元,目前调解协议执行情况良好。若后期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条件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届时公司将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剩余未收款项,公司将通过司法程序,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跟进黑龙江省龙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积极督促付款,并密切关注《民事调解书》的履行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对该案件的后续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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