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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上午9: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9人,代表股份729,009,7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0人,代表股份425,925,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73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69人,代表股份1,154,934,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662%。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65人,代表股份229,373,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61%。

  3、公司现任董事8人,亲自出席会议6人,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4人(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监事陈太松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4,74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票133,6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弃权票5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2.00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4,766,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票107,4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票6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3.00 《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4,769,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票105,9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4.00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4,544,21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票330,8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6%;弃权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5.00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4,910,8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票2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9,349,47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票2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弃权票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6.00 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53,632,6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3%;反对票1,240,7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票61,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28,071,24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3%;反对票1,240,7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09%;弃权票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7.00 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1,138,105,6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28%;反对票16,805,5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51%;弃权票2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2,544,2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30%;反对票16,805,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67%;弃权票2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朱东律师、杨珂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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