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23-3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A股股份,用于注销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9,5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45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4月28日、5月16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自2023年5月23日首次回购股份至2023年5月31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40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4106%,最高成交价8.44元/股,最低成交价8.16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9,993,293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即2023年5月23日)前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5,468,150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6,367,038股)。
(三)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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