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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18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6月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提前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李松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松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表决通过。

  鉴于公司已完成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补选工作,第一届监事会已经顺利组成。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李松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88253     证券简称:英诺特     公告编号:2023-019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暨监事会主席辞职

  及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于职工代表监事暨监事会主席辞职的情况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暨监事会主席杨曦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杨曦女士因其工作变动的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职后其在公司将不再担任任何职务。因杨曦女士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杨曦女士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曦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0.0289%股份。杨曦女士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本人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杨曦女士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监事会对杨曦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补选赵红双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情况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一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李松岭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6月2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赵红双女士,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物流管理专业,专科学历。2004年2月至2016年8月,历任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管理专员、华北大区总经理助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任上海未来伙伴机器人有限公司华北大区总经理助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任云植碧生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营销支持主管;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任碧生源控股有限公司督导部专员;2019年6月至今,任北京英诺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管理部部门经理。

  截至目前,赵红双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0.0037%的股份。赵红双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赵红双女士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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