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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对于公司再融资事项提供保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7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于2023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王柏兴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获悉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在公司2017年再融资过程中,应认购方的要求,对再融资进行保底,现将相关情况按要求公告如下:

  一、再融资保底情况背景概述

  公司自2016年起积极创新光伏扶贫工程的系列行动,创新扶贫模式得到了国务院扶贫办、能源局、农业部以及各贫困县政府的一致高度赞扬。在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指引下,公司大力开展贫困县光伏农场扶贫项目的垫资建设。扶贫光伏项目要求企业垫资建设,项目并网发电后由贫困县在获取项目贷后支付企业工程款。到2017年底,公司已竣工验收并开具工程发票达到25.82亿元。受此影响,公司整体现金流因扶贫电站业务回款受阻的影响非常紧张,急需通过再融资方式获得募集资金以维持公司正常经营运转。

  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获悉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审核通过,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591号)核准批文。公司取得批文后积极寻找并洽谈意向投资者,并于2017年12月29日通过询价方式面向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位投资者(以下简称“再融资参与方”)共募集资金净额30.84亿元。

  由于当时光伏行业不景气,再加上公司存在大量扶贫应收款,再融资参与方要求控股股东承担保本保收益才能发行成功,所以公司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个人及其控制的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迫对再融资参与方的全部认购金额承担了保本保收益的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情况说明

  1、上述再融资保底事项,参与各方均未告知上市公司,公司亦无法通过正式渠道获悉相关情况。

  2、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再融资保底属于其个人行为,当时完全是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确保再融资事宜的顺利完成,不得已承担了保本保收益的责任。

  3、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控股股东王柏兴先生持股因再融资保底事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告编号2022-046、2022-134、2023-016。

  5、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77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

  被告一: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2、诉讼情况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及被告四(以下统称“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与原告针对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分别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被告一未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借款本息、律师费合计120,725,671.09元;原告有权处置合同相关抵押物在最高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被告二对被告一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在本金最高额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076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腾晖光伏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披露的2022-136号公告进展如下:

  现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裁定如下:

  1、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

  2、被执行人: 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晖光伏”)

  3、执行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裁定结果: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腾晖光伏名下位于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腾晖路1号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常熟市不动产权第0050733号】。

  目前,公司临时管理人与长城资产已进行了沟通协商,长城资产愿意继续支持公司的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同时,常熟市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4月17日对债权人申请腾晖光伏重整事项进行审查(公告编号:2023-044)。2023年5月26日,苏州中院已传唤腾晖光伏对其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事项进行调查。如人民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程序的,则公司将依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修订)》(苏中法发〔2022〕39号)第八条之规定,及时申请中止对腾晖光伏财产的执行。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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