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阶段被上诉人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反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二审上诉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0元。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通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九州通和因公司产品尼群洛尔片推广服务产生合同纠纷,九州通和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九州通和提起反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563号〕,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3日、2021年8月3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103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况
2022年6月1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01民初563号〕,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2020年5月签订的《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82,62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7,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21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6,900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12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九州通和对上述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根据本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民终1033号〕,驳回九州通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该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的实际影响以判决生效及最终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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