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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优化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

  本报记者 邢 萌 田 鹏

  6月2日,据沪深交易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切实做好全球存托凭证(GDR)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衔接,沪深交易所分别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月16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对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定位、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将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纳入注册管理,并由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监管指引》相关要求,本次沪深交易所《暂行办法》中相应增加GDR境内新增基础股票上市条件及发行审核相关安排,并明确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境外发行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具体来看,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境外发行上市GDR应当符合的条件。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内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除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外,还应当已在交易所上市满1年,且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二是明确审核主体及程序。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境内新增基础股票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公司基础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与受理、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沪深交易所再融资审核规则等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规定。

  三是加强全过程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GDR的,应当在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向境外有关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GDR在境外发行上市和募集资金到账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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