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明先生、高远先生:
因你们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百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1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书》(处罚字(2023)6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电话:021-68601588/68601835)。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们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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