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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的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且出席本次董事会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使用集中竞价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7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0.62元/股(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50,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40.62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36,927,622股,约占公司目前最新总股本的0.68%。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75,0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份价格40.62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8,463,811股,约占公司目前最新总股本的0.3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30日、2022年10月1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2)、《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75)。2022年12月3日、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4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4月6日、2023年5月9日,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8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57,260,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5.1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8.5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355,416,755.23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的情况

  截至2023年5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57,260,7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最高成交价为25.1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8.5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355,416,755.23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方式等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2年11月21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258,357,592股。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回购计划。回购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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