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3-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26)。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06月02日11时在公司总部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06月0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06月02日上午9:15至2023年06月0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3年06月02日11时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公司股份963,871,501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132,890,071股的45.1909%(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96,081,27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012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67,790,22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3.178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5名,代表股份67,790,224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3.1783%。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3,736,8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票1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5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3%;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7%;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63,736,8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票134,7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票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55,5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13%;反对13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7%;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三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864号
致: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农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华英农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华英农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5月18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6月2日上午11点00分;召开地点为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2、《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及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896,081,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125%。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股份67,790,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963,736,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 《关于处置子公司股权被动形成对外关联担保的议案》
同意963,736,80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1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承办律师:傅 剑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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