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49 证券简称:隆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6
持股5%以上的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华新材”)于2023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持有公司股份26,286,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1%)的股东新余隆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隆振”)计划在该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800,000股(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数量相应调整。),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88%。
2023年6月2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新余隆振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获悉新余隆振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新余隆振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1:新余隆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区间为10.56元/股至11.46元/股;
注2:新余隆振自2021年11月10日(隆华新材上市日)后的累计减持比例为0.8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3:公司总股本数量以截至2023年6月2日的总股本430,000,018股计算。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新余隆振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2、本次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一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新余隆振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和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如下:
(1) 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及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之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现郑重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企业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本企业作为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华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之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在本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期间郑重承诺: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职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职位及重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保证:
①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活动;
③根据有关公司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5)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主体违反上述所作承诺并由此给公司及中小股东造成经济损失,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薛安斌、韩曰孟、张春芳间接持股事项的承诺说明
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志刚先生及韩润泽先生亲属薛安斌、韩曰孟、张春芳存在通过机构股东新余隆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前述人员就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出具的限售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技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未对上述人员通过机构股东新余隆振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截至本公告日,股东薛安斌、韩曰孟、张春芳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减持事项符合新余隆振在公司首发上市时所作的承诺。
3、 本次减持计划相关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新余隆振本次减持与2023年2月7日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减持情况,实际减持股份总数未超过减持计划中约定的减持股数,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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