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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07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主动减持、公司总股本变动引起的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5%以上股东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义乌奇光”)发来的通知,义乌奇光自2022年9月至今,因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及由于公司总股本变动引起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等原因,导致其累计权益变动比例已达到5%以上。由于因工作疏忽,权益变动期间未能及时考虑股份被动稀释导致的股权比例变动,义乌奇光未及时发布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特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 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义乌奇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 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迪安优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W853P

  5. 主要营业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126号

  6.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以上经营范围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因公司股权激励授予、非公开发行股票、期权行权等原因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因此上表中权益变动前以总股本1,138,786,311股为基数计算;权益变动后以总股本1,306,618,702股为基数计算。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自公司2022年8月30日披露《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义乌奇光)》以来,义乌奇光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引起的被动稀释情况具体如下: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义乌奇光)》。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079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爱旭”)和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旭”)均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担保事项及金额:公司为子公司珠海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32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子公司浙江爱旭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0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44.32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88.47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粤保字(横琴)第202304270001号),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4.32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年6月2日,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爱旭与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4家银行共同组成的银团联合体(以下简称“银团”)签订《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编号:HT2023固借3015号),办理总金额40亿元人民币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业务,用于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建设项目。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于同日与相关银团签署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人民币肆拾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编号:HT2023固借保3015号),为浙江爱旭本次40亿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各类保函和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贸易融资授信、出口押汇等。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44.32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88.47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总担保余额在年度预计总额度265.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3MA56C5932X

  2.成立时间:2021年4月28日

  3.注册地址:珠海市斗门区富山工业园珠峰大道西6号139室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珠海爱旭为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二)被担保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YNM36

  2.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0日

  3.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好派路655号

  4.法定代表人:陈刚

  5.注册资本:327,650.00万元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关系:浙江爱旭为公司间接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

  8.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珠海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32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借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保证额度有效期: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 1 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4家银行签署《义乌六期15GW高效晶硅太阳能电池项目人民币肆拾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甲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债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额度:40亿元人民币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或]贷款合同项下本金[4,000,000,000元](金额大写[肆拾亿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珠海爱旭和浙江爱旭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珠海爱旭和浙江爱旭经营状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将有助于珠海爱旭和浙江爱旭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3月1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3年5月4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各子(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等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总余额不超过265.00亿的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办理但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加上本次签署的担保金额在内,公司累计提供担保的总额为188.47亿元仍在年度预计总额度范围内,因此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44.32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188.47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05%。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84.3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11%。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证券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爱旭股份               编号:临2023—077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截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642,825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31.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74元/股,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3,967,644.74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一、回购股份方案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6)。

  二、实施回购股份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实施了股份回购。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642,825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1%,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31.3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74元/股,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03,967,644.74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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