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3-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再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捷公司”)于2023年6月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送达的案号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的《受理通知书》,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2月6日收到代理律师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EMS送达的(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判决显示公司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
公司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积极与专业律师团队就该案件筹划申请再审或申诉事宜,在法定六个月再审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二、再审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驳回广州农商银行对中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广州农商银行承担。
(二)主要事实和理由
1.关于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二审判决将其认定为独立合同,系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错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关于中捷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如何认定,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58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因此判定中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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